
经营者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维修服务。”
另一方面,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不是说管理部门可以放手不管了,而是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还要“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这就要求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将备案制度落到实处。取消“审批”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维修经营者。从长远来看,政府的处罚力度会越来越大。如果维修厂超范围经营,主管部门检查到就会进行处罚,处罚比以前重一些。表面上看门槛降低了。实际上门槛升高了。不过整个市场还要有一个吸收、消化、整改过程,从长远来看,是个好事,但是在这个路程可能还有点长。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作为托修方追责依据。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要求,维修结算清单内容应包括托修方信息、承修方信息、维修费用明细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集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信息,并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档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维修电子数据记录上传情况及车主评价、投诉和处理情况是机动车维修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算清单透明化、 “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建立以及公开维修标准方面的规定,标志着机动车维修标准化工作将成为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机动车维修业要强化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走标准化、规范化发展之路。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智库和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的力量,通过制定和及时修订相关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技术规范等措施和手段,进一步规范维修企业经营行为,促进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确保行业良性发展。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规定》中多次提到连锁业态,应该说这次备案制是给连锁业态松绑了。在原来的监管体制,连锁在扩张的过程当中有很多个瓶颈和限制,改革后可以说一马平川。
这个政策对行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特别对于跨区域的大连锁,有利于推动更多地域的门店落地。此次改革是要将维修行业从一个低端、不规范、不诚信的业态往上推动了一个层次,应该是向高端的业态发展。政策的落地,无疑会加快连锁经营的步伐,使未来汽修行业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平台化方向发展。